突发事件应对“支持媒体采访”很重要

□蒋璟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这一规定公布以来,受到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回应。

突发事件报道,是新闻媒体的一项工作内容,以专业能力做好突发事件报道,既是行业的职责所在,更是落实社会责任、公共责任的应有之义。但过往案例一再表明,“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成色如何、品质怎样,媒体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力量。在事发之初,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待媒体的态度和方式,很大程度影响着最终的报道呈现。对此次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着墨颇多,其中“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堪称提纲挈领、开宗明义。这一表述,既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中相关立法精神的援引和延伸,更是面向现实,基于过往经验教训所总结出的必然性的规则安排。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一切的起点,是体系的基座。做好新闻舆论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主力军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过程中,更应如此。

支持媒体采访突发事件,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有力保障。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不是凭空的、自动的,而必然要有具象化的信息供给和渠道载体。支持媒体就突发事件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有助于客观讲清事件全貌,有利于厘清前因后果、利害关系,有益于减少误解误判。通过媒体的报道来满足公众知情权,这是弥合信息差的关键一环。

支持媒体采访突发事件,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真诚姿态。信息公开,是确保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的关键性前提。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有一整套常态化、常设化的规则设计。但是,以往一些基层部门普遍存在一种误区,即将“突发事件”当成特殊情况,自处于“信息公开”的范畴之外。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法条中,对新闻媒体大写的“支持”,无疑是对上述“例外论”最明确的回击。用活媒体之力,倒逼基层政府信息公开走深走实,颇有四两拨千斤之效,有利于筑起谣言的防火墙,抢在谣言前面主导第一波传播,防止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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