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印发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印发
对不履行标准公开义务、不符合技术要求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本报讯 (记者何 可)“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执行标准不属于有效自我声明公开。”日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规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
《工作指引》明确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中的重点事项,包括企业是否履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否规范,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企业标准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根据《工作指引》,抽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要求。具体包括: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时间应早于产品生产日期或服务提供时间;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执行标准不属于有效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中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进行明示。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工作指引》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对企业未依法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对于企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改正。
鉴于企业标准技术性、专业性强,涵盖领域广,《工作指引》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选取与检查工作要求匹配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委托关系,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受托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