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海洋养殖渔船管理办法,建立退出机制

10月23日,《山东省海洋养殖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山东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殖渔船监督管理,探索建立与养殖面积相匹配的养殖渔船监管制度。

据渔业统计年鉴,2023年山东省海水养殖面积64万公顷,海水养殖产量581万吨。随着海水养殖产业不断壮大,养殖渔船需求持续增加,截至目前,山东在册海洋养殖渔船已达1.7万艘。但与此同时,一直以来,海洋养殖渔船管理缺少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特别是行政审批权下放后,各地养殖渔船审批、建造、监管等标准不一,造成海洋养殖渔船无序发展,养殖船与养殖证不能对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化管理程度低、缺少退出途径等问题凸显,养殖渔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甚至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办法》共28条,提出总量控制要求,完善船名核定、建造、检验和登记规程,强化航行、作业、停泊的安全监管,建立编组管理、编队作业制度,明确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退出机制等。

《办法》提出,海洋养殖渔船应当与水域滩涂养殖证一一对应,渔船规模应当与水域滩涂养殖证记载的养殖面积、养殖方式等相匹配。完善船名核定、建造、检验和登记规程,养殖渔船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登记,登记所有人应当是养殖证登记的养殖权人。养殖证的所有权转移,其对应的养殖渔船需同步转移或者注销处理。养殖证的所有权注销,其对应的养殖渔船需注销处理,或者转移至其他养殖主体。

《办法》对航行、作业应具备的条件、安全设施配备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等做了详细规定。实施编组作业、编队管理、集中停靠制度,从事海上养殖生产活动时需2艘以上进行编队,应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地点的集中停泊点。

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渔船安全适航。船长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编组管理、集中停靠等制度要求,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船员应严格遵守养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办法》还提出建立退出机制。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因产业发展、规划变动等政策性原因失去养殖海域的海洋养殖渔船,合理利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引导其有序退出渔业生产。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洋养殖渔船的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渔船编组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强养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助渔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