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黎智英能不能请英国律师,中国法律说了算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一项特别议程是听取关于提请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议案说明。此前,针对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为其涉国安案件抗辩一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进行释法,即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能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由于此案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案件,香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普遍期待通过人大释法息纷止争,澄清立法原意,堵上国安案件泄密与外部干预的制度漏洞。
本次审理中,黎智英的其中一项罪名是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涉及复杂涉外的证据及重大的国安利益。由于该案是首宗国安法案件申请聘用海外大律师来港代表被告抗辩,在香港法律上存在一定模糊之处,以至于出现黎智英及其团伙聘用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外国律师,参与“勾结外国势力罪”抗辩的这种近乎荒诞的事。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黎智英勾结英美等外部势力扮演了什么角色,大家都知道。这也是为什么香港特区社会各界特别是坚定的爱国爱港人士和法律界正义人士对此表示了强烈愤慨和猛烈批评。
在这种情况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国安法行使解释权,不仅是行使香港国安法赋予行政长官的法律职权,更是积极履行宪制责任之所在,充分体现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作为香港“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是专门为黎智英案所提出的释法请求,而是如何厘清这一案件当前出现的法律盲区,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对此做出清晰化的权威说明。释法将成为未来处理同类案件的规范依据,避免相关争议反复出现。
由于香港国安法是一部新法,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条文理解与细则上的模糊地带,这很正常。事实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不需要与时俱进地发展,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是人类法治进程的常态与经验。然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就此作出决定之时,一些美西方舆论就再次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宣称释法将破坏香港自治和司法独立,影响黎智英案的“公平审讯”。他们就差没把心里话直接说出来了:只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曾宣称“为美国而战”的黎智英被无罪释放,香港才是“自治”的,司法才是“独立”的,审讯才是“公平”的。
再看看这些“洋大人”们此前是怎么说的吧。去年香港律政司就黎智英等九人涉及的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原本打算聘用英国大律师大卫·佩里为主控官。这本是一起涉嫌违反公共秩序的控诉,不属于国安案件,然而一众英国政客却为之跳脚,认为佩里“应该为辩方服务,而不是为控方服务”,并指责这一做法“不符合英国规定”。前英国外交大臣拉布对佩里发起了人身攻击,称他“非常唯利是图”,前司法大臣范克林则公然宣称,“佩里必须退出,其不可能在维持角色的同时又符合英国价值”。一句“符合英国价值”,道出了那些为香港“司法独立”操碎了心的反华势力的心声,那就是香港的司法实践得符合英国的政治利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及基本法框架下的司法独立,恰恰要排除外部势力的干扰,确保中国法律说了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5次释法的过程中,一些外部势力都试图在香港社会内部制造争论,抹黑香港法治和“一国两制”,甚至给香港法治制造溃疡。然而事实证明,5次释法都发挥了息纷止争的作用,及时为香港法治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打好补丁。释法所体现的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关系的良性互动,本来就是“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的应有之义,这是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过程。
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社会实现了由乱到治,正在进入由治及兴的全新阶段。我们相信,随着香港国安法的不断完善,香港社会的良政善治也将不断巩固提升。至于黎智英团伙为何非要聘用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英国律师,显然不是因为香港律师界无人,这是在给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出难题,幻想逃避应有惩治,并借机制造出一个争议话题向境外势力展示自己最后的“价值”。但他的这种图谋妄想不可能得逞,美西方政客左右不了香港特区内部事务,他们也无权过问香港特区治理过程的任何法治实践,只有中国法律是最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