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三人谈:数据成资产,有裨益也有难题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编者的话:近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将数据细分为“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和“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两类,明确企业可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将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有证券公司分析认为,这在会计准则上明确了数据是一种“资产”,并存在自身的明确价值。那么,数据成为资产的难点在哪?它能够给企业经营和个人投资带来怎样的变化?对于数字经济,这一举措又有什么利好?

加速推动数据要素流通

盘和林

笔者认为,《暂行规定》完善数据要素确权、流通的体制机制,对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确权立法完善是利好。

具体看,相关利好又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暂行规定》贯彻国家关于推动数据要素流通的战略部署。数据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生产要素,构建适配数据要素流通的制度环境刻不容缓,《暂行规定》是数据要素流通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其二、《暂行规定》服务会计实务。《暂行规定》将自用数据定义为无形资产,将出售数据定义为存货,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据资产入账的问题,匹配了会计实务需求。其三、《暂行规定》推进数据要素流通制度创新研究。数据确权当下是全世界的难题,但凡事都要有个开始,《暂行规定》从会计计量角度给出一条数据确权路径:一方面,未来随着会计实务反馈的增加,《暂行规定》还将不断完善,适配数据交易的会计实务;另一方面,《暂行规定》加强了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反应企业数据价值的同时,也助力数据安全监管透明化。

在企业层面,《暂行规定》对企业市值会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数据资产开展经营,拥有数据的企业将获得新的盈利增长点;另一方面,企业为获得数据而产生的部分开支从费用化转向资本化,开支资本化会增厚企业业绩,提高企业资产价值,进而提高企业市值。

在个人层面,《暂行规定》对个人数据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相反,数据资产会计计量的完善能让个人数据更安全。数据资产一旦计入财报,就会通过信披向公众公开,企业对个人数据的持有、交易将在阳光下进行。在过去,数据资产信息披露不透明才是个人数据面临安全风险的罪魁祸首。在未来,计入财报的数据资产将一目了然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暂行规定》是数据确权在会计计量方面的有效尝试,但数据确权难题尚未完全解决。克服这一难题,还需在两个方向继续拓展:其一、更高层次的数据确权立法。多方共有数据、公共数据等确权规则要细化。确认数据资产的产权是数据资源会计计量的前提。其二、《暂行规定》还需在会计实务中补充完善。在会计制度方面,资产确认计量关键是成本价值能可靠计量,企业持有数据并非完整产权,且存在数据安全责任,可考虑以预计负债对冲一定的资产价值。另外,根据会计审慎原则,《暂行规定》应强调采取费用化来处理权属不明确的数据资产的获得成本,防止企业通过数据资产虚增利润。(作者是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

需先解决数据权属问题

刘梅玲

笔者认为,将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首先要解决的是数据确权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其中,“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可作表外披露。

而根据上述条件,在实际应用中,有些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难以确定,如美团外卖的订单信息,订单信息中涉及卖家信息、买家信息、物流信息,美团外卖无法独立拥有该订单信息的所有权。同时,因为美团外卖并未就使用订单信息支付卖家、买家和物流相关费用,所以其也不具备这些订单信息的控制权。因此,该类数据资源无法满足《基本准则》资产定义中对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基本要求。

在数据领域中,公认可以确认的数据权益包括数据占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收益权,《暂行规定》可将数据资源的控制权解读为对数据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解决此类数据资源确认为数据资产的权属难题。(作者是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CGM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

数据价值定价体系有待摸索

宋  科

2020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在会计准则上将数据确立为资产,从微观层面看,可以促进企业优化自身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过程,鼓励企业完善数据资源管理体系,整合数据资源,丰富数据应用,从而激发数据的潜在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从宏观层面看,在会计准则上推动各企业对数据资产的明确记录,将有利于在地方乃至国家层面进行数据相关活动的整体统计监测与评估,并能够在宏观经济统计层面考察数据活动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评估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对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新政策将对企业的市值和财务报表等产生影响。一方面,在数字化时代,数据优势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一部分,将数据在会计准则上确立为资产,能够从市值上更好地反映具备数据优势企业的竞争力。在财务报表方面,财政部在《暂行规定》中给出了相关的要求,也能够逐步规范各个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标准化的归类和记录。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资产评估标准,不同企业对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会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市值虚高或财务造假等问题。

因此,要更好地将数据确认为资产,还需要克服数据权属界定不清、缺乏通用的数据资产化标准等问题。在数据权属方面,数据生产者、管理者、整合者、使用者等角色之间的权利边界存在一定的模糊交叉,且权利内容往往随着应用场景的变化而变化,这导致企业所存储的数据并不一定可以作为资产进行盈利活动。在数据资产化标准方面,现有的数据资产化方式尚不统一。目前对数据资产的定价方式主要包括传统会计学的成本收益法定价、基于“信息熵”的数据价值定价和综合评估的多维度定价,不同定价方式在数据卖方、买方和数据资产本身的侧重不同,均在被不同程度地应用于市场实践,但是由于数据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场景依赖性,对数据价值的公认定价体系还需要进行长期的探索。(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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