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积极落实生育政策,避免一放了之

人口因素始终是国家发展决策中的重大战略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推出20项具体措施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国家卫健委也于8月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了《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综合来看,《指导意见》定位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把政策重点放在与三孩生育政策配套的一揽子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路径的设计及有效落地上,指明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民众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的目标。与近些年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组合,它聚焦“一少一中一老”,在贯穿生命全周期的婚嫁、生育、养育、教育和养老的全程综合施策,通过构建经济激励、时间支持、优质服务、生育关爱、生育安全等多维支持体系,构筑财政、税收、教育、保险、住房、就业、休假、环境等多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尽力解决生育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系统性地帮助家庭树立生育信心,以期促进实现适度生育率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介绍,国内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各方研究和国际经验也表明,发展托幼托育对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具有效果。《指导意见》对“一少”和“一中”的聚焦尤其值得关注,前者着重于解决“幼有所托、幼有所育、婴幼健康”的问题,后者聚焦于解决“愿生育、敢生育、能生育”的问题。

尤其是“一少”方向上。《指导意见》首先提出要增加普惠托育供给。其次,对降低托育机构的运营成本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作出了具体安排。第三,在学前教育方面,提出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的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机制。第四,在义务教育阶段,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继续落实“两免一补”。第五,发挥家庭婴幼儿照护作用。第六,加强0-6岁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的20条生育支持政策,可简单分为5类。一是经济激励。包括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等。二是时间支持。《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生育休假制度,有些地方已经从延长产假、给男性设置陪护假、设置婴儿照护假、孕产妇可以在地点和时间方面实行弹性工作等方面予以落实。三是优质服务。《指导意见》49次提到“服务”,涉及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儿童健康服务质量、生殖健康服务等。四是生育关爱。着力塑造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和社会环境,照护、尊重、关爱生育者等。五是生育安全。大体而言,现在是晚婚晚育的时代,大龄生育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风险,我们既倡导适龄婚育,也要充分关照大龄孕产妇母婴的健康。

生育是国之大事,生育是更大的民生,安全温馨的生育政策体系是国家公共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的社会公共政策。有了更加宽松的生育政策固然很好,但是更加重要的是有效落地与生育政策相配套的一系列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这时尤其要避免“一放了之”。而生育政策的落实,横向涉及到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制度安排,纵向涉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落实安排。于是,就有了这次17个政府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的综合施治方案以及31省市自治区陆续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目标就是依法保障生育者的权益,尽可能地满足生育人群切实的生育需求,也才可能让三孩生育政策的效果释放得更好。

做了就一定会有收获,但是,所有积极生育措施对生育率的刺激作用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历时间的考验,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立竿见影的想法既不符合规律,也不符合现实。(作者是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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