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东:美国堕胎案判决的体制性根源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长达近50年的“罗诉韦德案”判决,不再承认堕胎是女性的宪法权利,而将堕胎是否合法的决定权下放给各州。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最高法院通过推翻先例来剥夺既有个人权利的判决非常罕见,因而此案也震惊了美国甚至整个世界。不出所料,共和党与保守派人士对此判决欢呼雀跃,14个州的堕胎禁令即刻生效,还有更多州酝酿加入禁止堕胎或通过更严堕胎限制的行列。民主党和自由派人士则怒火中烧,总统拜登称最高法院的决定犯了“悲剧性错误”。
美国最高法院一般被视为相对意义上的“政治净土”。因为大法官是终身制,一旦获任就无须屈从于党派利益,所以他们的社会声誉通常好于总统或议员。但在美国体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因素干扰。由于大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总统所属党派以及占据参议院多数席位党派的政治倾向,必然成为挑选大法官时的重要标准。这次支持推翻堕胎宪法权利的五名大法官中,三名是由特朗普提名,另两名分别是布什父子提名的。这几名大法官在提名过程中接受参议院质询时,大多认可“罗诉韦德案”是一项经过前辈大法官再三论证的重要判例,但就职后却自食其言,开始依照“保守派初心”行使大法官权力,以实际行动回报对自己有知遇之恩的共和党“恩主”。
就在今年5月,这一判决的草案泄密曾在美国社会引发轩然大波。但美国民众的强烈反应并未迫使大法官们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多数意见判决书的公开版本与泄密版本没有实质区别。支持禁止堕胎权利的大法官们并非不清楚此案将会引发的争议程度,但他们知道自己无须为这种争议承担政治后果。毕竟,迫使大法官离任只有国会弹劾一条路,但发起弹劾的条件是“叛国、受贿以及其他重罪和轻罪”,这显然不包括因为政治立场不同而导致引发争议的判决。
理论上说,拜登政府可以提请国会立法增加大法官的人数,或推动国会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来限制大法官任期,但在如日中天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时期都未能达成的目标,现在就更没有可操作性。唯一可行的只是一些技术上的手段,比如发布行政令来对抗最高法院这项“极端”判决,或是扩大堕胎药的可及范围、挑战将跨州堕胎视为非法的一些州法律等。美国白宫发言人称总统拜登已在权衡发布行政令的方式,但他仍“尊重”最高法院,认为没必要扩充成员。坚决反对这一判决的各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能做的也只是为员工跨州堕胎提供更多财政补贴而已。
于是,尽管近60%美国人不希望看到“罗诉韦德案”被推翻,尽管联合国、世卫组织和多个西方国家领导人都对美国最高法院禁止堕胎的判决表示遗憾甚至担忧,但这一涉及美国数以百万计女性基本人权的议题,仍然很难翻盘。美国《时代周刊》认为,自由派在维护堕胎权问题上失败的原因,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流行文化中的女性符号等形式问题上,忽视了在政治甚至美国制度层面维护女性的一些基本权利。在共和党人任命更多联邦法官和悄悄推进对州政府层面的“蚕食”时,民主党人却在忙着推倒历史雕塑,商讨取消警局,在国会大厅下跪悼念弗洛伊德和其他“不公正地失去生命”的美国黑人。
但问题显然不是那么简单。这一判决的坚定支持者之一、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被爆曾表示,“自由派让我的生活痛苦了43年,我也要让他们的生活痛苦43年”。面对公众抗议,他还表示今后最高法院还可能重审其他涉及个人权益的已有定论的敏感案件。无论这些言论在支持女性堕胎权的抗议者看来多么具有挑衅性,但在形式和流程上它们却是“合法的”。正是美国宪政体制的设计本身,导致了这些匪夷所思的现象。美国建国先贤们出于分权制衡考虑发明了这套体制,没想到在今时今日被工于心计地利用了。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最高法院五名大法官的个人意志,就定义了世界上“最发达民主国家”里半数公民的人权。
当然,拜登政府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呼吁受害者们在中期选举中为自身权益而战,但这既改变不了最高法院判决,也不能避免美国女性的天然权益再次被政治化。要知道拜登在担任参议员时也并非女性权利的坚定维护者,而特朗普在成为总统前并不反对堕胎。对他们来说,这都是政治,而美国政治体制对此无可奈何。(作者是中国社科院美国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