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偷鹅,福泉一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家禽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焦某多次流窜至福泉市凤山镇金凤村、马场坪办事处甘粑哨村盗窃村民饲养的鸡、鹅后低价卖出,共得赃款773元,均被其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8378元。

法院审理

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焦某多次盗窃,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其退赔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小小家禽价值虽不大,却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福泉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措施,不要让别有用心之人有机可乘,同时也告诫不法分子,勿以恶小而为之,勤劳方能脱贫致富!

来源:福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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