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薰产品出口通关指南(海关答疑)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南京海关:

我公司是一家日化企业,今年首次从国外接到香薰类产品订单,也是我公司首次出口香薰类产品。经过鉴定,此次出口的香薰产品属于危险货物。请问出口此类香薰产品,有哪些通关要点?

江苏某日化企业负责人 裘先生

裘先生:

您好!液体香薰类产品因含溶剂,大多属于易燃液体。若经分类鉴定,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危险货物(即易燃液体),同时也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列明的产品,则需要在出口时做好以下准备:

■ 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易燃液体等危险货物出口时需格外注意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属于危险货物的香薰产品在出口前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只有通过鉴定并获取《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俗称“危包证”)才能出口。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具体申请材料应包括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

此外,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此类产品出口时应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等国际规章规定,正确使用货物包装,并在醒目的位置加贴危险货物运输标签、联合国编号及正式的运输名称。

■ 向产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电子底账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的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电子底账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企业还应在包装上加贴危险公示标签,且货物应随附安全数据单。

■ 出口报关注意事项

出口属于危险品的香薰产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提供以下出口报关资料正本: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报关单;

5.报关委托书;

6.货物的情况说明书(发货人需书面介绍此货的用途,各种申报要素等)。

根据以上单据,并根据货物申报单、箱封号等进行报关。出口危险化学品在“单一窗口”做出口报关申报时,应关联正确的电子底账号。

以上是海关对于属于危险品的香薰类产品出口检验申报的相关要求。如果还有问题或需进一步了解详细信息,请您及时联系当地海关。特别提醒,出口危险品,还需留意接收国家的相关规定,各个国家的具体政策有所不同,建议您提前详细了解,为货品顺利通关做好准备。

(南京海关所属江阴海关查验三科陆剑伟、关税科许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