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独居养老院,子女十余年未探望追索赡养费获法院支持
“老有所养”既是年老者的夙愿,亦是未老者的期盼,既是事关万千家庭幸福的“家事”,也是事关社会稳定和谐的“国事”。
近日,沙坪坝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法官公正审判了护老年人利益,彰显了“司法温度”,实现了“老有所养”。
钱女士已是86岁高龄,与第一任丈夫陈某某共生育有一子陈某甲、一女陈某乙,1985年9月陈某某去世,去世时子女均已成年。
钱女士后去了成都生活,2012年回到重庆,因两个子女当时均已成家,自己手中也有部分存款,故而钱女士选择到养老院生活。
十多年间,两个子女未曾探望一次。钱女士手中的存款也已用完,没有任何生活来源,钱女士打电话联系两子女,两人均表示不愿赡养,无奈之下,钱女士将两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钱女士一次。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女士在两个子女都成年后改嫁至成都,在后一任丈夫的房子居住,且后任丈夫也有成年子女。后一任丈夫去世后,家人将房子变卖,钱女士只得到了5万余元,钱女士正是用这笔钱支付养老院费用,且钱女士农村房屋已垮塌,目前处于没有住房的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钱女士生育两个子女并将其抚养成年,现已八十多岁高龄,存在诸多老年性疾病,生活起居自理能力差。在陈某乙外出打工,陈某甲拒绝将钱女士接去同住的情况下,钱女士在养老院生活是最优的选择。故根据钱女士生活需要,酌定陈某甲、陈某乙每月承担1000元赡养费。另外,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帮扶,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等多方面义务,法院支持钱女士诉求,判处陈某甲、陈某乙每人每月探望钱女士一次。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是法定。《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赡养老人问题日益凸显。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因素所影响。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小单位,应时刻保持沟通、理解和包容,让家庭的温情常伴老人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