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40只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若故意投毒涉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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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发布情况通报,经初步统计,目前已确认有超过40只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事件主要集中在11月8日前后,且分布范围广、涉及场所多,不排除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作案。
目前,大量狗主已经报警,其中一个案件警方已经行政立案。
若在公共场所对宠物投毒,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若造成宠物死亡甚至人身损伤的,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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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公共场所对宠物投毒,不仅是危害宠物,对环境、对人的生命安全也带来威胁,危害公共安全,投毒者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投毒行为直接导致宠物死亡,宠物主人有权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宠物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此外,宠物被视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考虑宠物的情感价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投毒行为导致的损失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字:邹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