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态环境执法案例被推广 首次违法不予处罚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6月30日公布今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太原市一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不予处罚案名列其中。

去年8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阳曲分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在刷漆的痕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详细询问,了解到刷漆的时间为两天前,所使用的是油性漆,且该公司车间平时处于密闭状态,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企业负责人称,本次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执法人员调阅了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查阅了近期的执法记录,确认了初次违法的事实。4天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停止刷漆工序,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完成整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该公司已构成违法。但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首违不罚事项“大气污染类”第4项所列的不罚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认为,本案充分体现了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主动优先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执法思路,太原市生态环境局阳曲分局在调查阶段围绕不罚事项进行全面核实。同时,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秉持严谨审慎的执法态度,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事项实施集体审议,邀请专业律师参与,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促进企业不断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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