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应当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中介绍,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等相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