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布房地产10条措施
10月15日,淄博市政府官网发布《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构建淄博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淄博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把握商品住宅增量供应节奏。加强房地联动,优化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商品住宅库存规模增加。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合理把握住房供应节奏。严格预售资金监管,支持各区县创新预售资金托管模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落实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各区县政府)
继续实施购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阶段性购房补贴和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截止时间由2025年5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国家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家庭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按照以上时间节点同步顺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落实支持居民换购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退税、个人购房契税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
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继续执行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96万元、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160万元的优惠政策。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拟购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缴存人在淄博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实施“商转公”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宽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办理购房提取;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额度,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根据该笔贷款最近12个月内的还款金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政府)
完善“房票”安置模式。积极利用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购买存量住房用作安置住房。在推动城市更新、城建重点工程中涉及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鼓励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方式。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鼓励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支持企业通过“预告登记”转让方式,盘活存量住宅土地。大力推动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采取依法收回、协议收回、调整用途和规划条件后使用等方式分类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地方平台公司与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加快“白名单”问题项目整改修复,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白名单”,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扎实推进保交房各项工作任务,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推进项目顺利建设交付,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持续开展商品房促销活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产业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集体团购商品房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房屋推介和购房优惠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
支持开展“卖旧换新”活动。继续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帮卖”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卖旧换新”活动,旧房可由企业和换房人先行办理转移预告登记,确定意向主体并售出后,先行注销预告登记,再通过二手房过户登记方式完成交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对购(换)房人给予新房折扣、交易费用减免等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大力提升住宅品质。加大新建住宅品质提升支持力度,鼓励住宅规划设计创新、住宅产品多样化。制定高品质住宅施工技术导则,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升房屋建设质量,全方位提升住宅品质。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