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要注意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为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在杭州市上城区从事投资管理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全国多个省市新冠推荐用药——神威®清开灵软胶囊 》,其中包含“清开灵软胶囊被全国多个省份纳入新冠诊疗指南……,适用人群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轻型和普通型,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乏力、干咳、逐渐出现呼吸困难等;2、有感冒症状:伴有发热(体温>38°C)乏力或嗜睡;鼻塞或者流涕;……。国家基药 医药甲类 清热解毒 镇定安神 独家软胶囊剂型……,和抑菌的五项专利等内容”等内容,上述内容用红色字体突出表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浙江大丛林”发布文章《会议回顾丨热烈庆祝2022年浙江省骨科学学术年会——神威®滑膜炎颗粒卫星会顺利举行》,其中包含“……神威®滑膜炎颗粒(无蔗糖)以滑膜为治疗靶点 修复滑膜 消肿止痛 国内首个以滑膜为治疗靶点的骨关节(炎症)病变创新药……,全国医保 独家基药(红色字体)……国家基药,医保乙类,原研国内首个以滑膜为治疗靶点的骨关节疾病创新药治疗靶点清晰,具有明确西医治疗适应症的中成药专家指南推荐用药”等用语,文章在上述内容前用红色“✅”符号强调,下方为神威药业标志、地址及联系电话,最下方为浙江大丛林公众号标志。上述宣传内容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相关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广告,于2024年2月21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广告费用为300元。经神威药业官网查询,神威®清开灵软胶囊的类别是OTC甲类;神威®滑膜炎颗粒的类别是处方药。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审查的神威®清开灵软胶囊药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全国多个省市新冠推荐用药——神威®清开灵软胶囊》中使用了“……和抑菌的五项专利等内容”……”等用语,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属于广告涉及专利、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当事人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属于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三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20余万元。
案件提醒
药品作为与消费者人身安全最紧密相关的一类商品,必须针对药品广告的特殊规定格外留意。根据《广告法》规定,在广告内容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对专利号和种类予以标明。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药品的研制配方往往是生产者的核心竞争所在,因此需要强调对于药品广告中相关专利事项的注明义务。并且,药品广告中所展示的药品说明书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批准的说明书相一致,同时应对禁忌、不良反应的情况予以明示。在处方药的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的药品广告中,也须注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或使用”。因药品与人身健康直接密切相关的特殊性,上述情况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下一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