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法律如何实现对民族情感的保护
9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关于“民族情感与精神”的条文引发了广泛讨论。该《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将被行政拘留或者罚款。赞同者认为该条例有利于惩治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反对者则认为民族精神和感情的内容过于模糊,会给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留下口子。有些人有非此即彼的情绪,要么全盘否定要么无条件肯定,谈法律问题不能感情用事。
可确定的是,法律无疑应当保护民族精神和情感,也能实现这一点,问题在于是设置宽泛性条文还是采用限缩性立法模式。
在文明冲突时代民族精神和情感需要法律保护。
近些年来,文明冲突现象日渐严重,无论“美国优先”理论还是“中国威胁论”,都对中华文明提出了挑战。我国不会实行狭隘的民族主义立法,但法律在维护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同时也要保护民族精神和情感。我国有惨痛的历史教训并形成了特有的民族记忆,这些民族情感是国家存在与发展的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我国出现过多起严重侵犯民族感情的事件。
有学者认为,“精神”“情感”过于宽泛而不能成为法律保护对象,这实际误解了法律的任务。
法律的任务就是维护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法律规定的大量条文就是对“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价值观的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着社会基本道德,而《刑法》确立了社会道德的底线,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是在捍卫“集体意识”。在多数国家,杀害尊亲、婴幼儿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不是因为尊亲、婴幼儿的生命价值更高,而是因为其行为的反伦理、悖道德性更强,即对人类情感的伤害性更大。
法律根植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与文化。一些西方国家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会对民族情感等主观法益进行特殊保护。例如,《德国刑法典》86a条规定,传播或在公开场合使用违宪组织标志(如纳粹)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旗帜、图形、制服、口号、问候礼都属于“标志”的表现形式。此外,在奥地利、比利时、俄罗斯和法国等国家,公开否认、赞同纳粹罪行,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明确性需要立法者严格限定民族精神和情感的范围。
法律只能保护民族精神和情感中的核心部分而非全部,民族精神和情感的范围很广,大到对军国主义的痛恨,小到竞技体育中的拼搏精神。
但是,一旦设定了法律责任,立法者就要严格限定民族精神和情感的范围。立法是对现实的回应,结合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伤害民族情感事件,当前立法应当细化列举“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常见表现。立法需要循序渐进,当前《草案》可以将“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主体限定为军国主义、极端主义、侵略主义,能把民族感情具体化,口袋罪的质疑可能也就不复存在了。未来如果出现其他严重伤害民族精神和情感的事件,可以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进一步补充民族感情的内容。
法律的生命在于明确性,保护民族情感还需要设立刚性的处罚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做到“内容具体、行为法定”,这样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预测。《草案》中 “有损”“伤害”等表述难为国民预测行为后果提供标准,在使用类似宽泛术语时,需要明确界定“有损”或“伤害”的程度。
总之,在极端主义思想与行为频出的当下,保护民族感情的立法本是利国利民的幸事,学者要善于通过优化立法技术推动良法善治而非停留在古典法学理论时代。在纳粹与军国主义阴魂不散的时代,我国立法要积极回应文化虚无主义,抵制个别国家的文化侵略与精神洗脑,勇于捍卫民族精神与情感。同时,大国立法也有文化自信,不会走向狭隘的民族主义。(作者是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