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美国“长臂”是如何伸向国际社会的

美国国会今年3月推出法案,称要将“协助提升打击跨国镇压行动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主要重点之一”。长达32页的法案内容虽然没有直接点名中国,但多名议员在声明中都直指中国。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回应称,美国长期通过秘密监视、非法监听、全球追捕、幕后交易等手段打压异己,“跨国镇压”的帽子美国自己戴再合适不过。

事实上,美国才是“长臂管辖”的始作俑者。长臂管辖权始于美国国内的州际司法系统,原本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概念。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海外腐败法》(FCPA),初衷是禁止美企在海外通过贿赂操纵贸易和市场;但鉴于美国长臂管辖制度的最低联系原则,后来不仅用来规制美国公司,也同样规制和美国具有所谓“最低限度联系”的外国公司。由此,美国通过FCPA将其国内法“长臂”名正言顺地伸向其他国家。“9·11”后,美国仅用45天便推出《爱国者法》,旨在通过强化美国执法机构的全球情搜权力防止恐怖主义扩张。打着“反恐”旗号,美国执法机构可搜索任何人的通信、行动记录;财政部门可追查全球每一笔资金流动;边境执法部门可拘留、审查甚至驱逐“疑似恐怖主义相关”的外籍人员。“涉嫌恐怖主义”由此成为美域外执法、“合法”实施长臂管辖的完美外衣。

国内尚有“紧箍咒”、“长臂”出海后却无法无天。美国很多州都有自己的“长臂法案”,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本州法院对外州居民有管辖权。但是,美国内各州的“长臂”至少是有底线的,就是不能违反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即未经法定的公正程序,联邦政府和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管辖将被视为无效。这种约束,是基于美国宪法在国家内部的最高法律效力。然而,当美国将其国内法“长臂”伸向国际社会时,却因为国际法的特殊性,即没有高于各主权国家的、更高一层实体或权威机构,来制定一个效力高于所有国家法律之上的“宪法类基本法”,从而也就缺失类似一国内部的“违宪审查”标准,来权威客观评判一个国家将其国内法肆意“长臂出海”的违法性。华盛顿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在军事、金融、舆论等霸权的加持下肆无忌惮地对外输出“长臂管辖”。

美国很擅于包装“长臂管辖”。比如,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经“长臂”运作后,俨然成为美国打压竞争对手、干预正常国际商业活动的利器。此后,美国又借反恐陆续出台《古巴自由民主团结法》《伊朗与利比亚制裁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爱国者法》等,进一步将这些国内法套用到其他国家。到处滥用“长臂管辖”的美国,就像是一个毫无“边界感”的社交灾星,引发国际社会的诸多痛苦。

还有人权。近年美国频频动用《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对被认定“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实体实施单边制裁。但在实施这种单边制裁的同时,华盛顿却时常侵犯被制裁对象的基本人权。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估计,在伊朗疫情最严重的时候,美国的制裁进一步加剧了新冠病毒的传播,可能导致多达1.3万人死亡。

如前所说,国际法有其天然的局限性,加上全球经济和社会结构正发生快速变化,导致国际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很难“与时俱进”。所以很多时候,需要用客观、公正、科学的既有国内法去适当填补国际规则的空白。这应当是主权国家将国内法进行域外适用的合理初衷。此外,全球化时代,大型经济体必然会深度“走出去”,伴随而生的保护本国及公民合法权利的主张,就要求必须通过某种形式扩大涉外管辖权。

中国亦是如此。面对趋多的海外利益保护需求,中国的涉外管辖与美式“长臂管辖”有着本质区别。首先,中国的涉外管辖不是无限的,它有着一个很明确的基本标准,那就是尊重各国主权,也就是中国一直秉持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其次,在谋求构建新型国际秩序,或者在国际秩序短期缺位、需要中方使用国内法的过程中,我们是将自己定位为平等伙伴,以世界和平建设者的角色,要么向国际社会提供本国法律治理经验供参考,如今年2月在香港成立的国际调解院,就是全球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要么在构建新型国际秩序时,愿意平等对待各国意见、尊重各国国情和人民选择,使用以外交途径和平化解矛盾并寻求互利的解决办法。

当然,风清气正、“边界感”清晰的国际秩序除了需要多数良善国家的积极努力,我们还要奉劝美国,穿好自己的鞋、走好自己的路,多一些国际交往中的“边界感”,不要将手伸得那么长。(作者是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热门相关:天河大帝   官策   诛明   抗日之特战兵王   盛世娇宠之名门闺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