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希雨:台湾问题的法理经纬不容歪曲
2023年很可能将是美国进一步加大涉台挑衅的一年。一方面,美国一些反华议员料将继续推动所谓“台湾政策法案”落地成法,过去两年他们炮制的其他多部涉台法案也在等待新一届国会批准。另一方面,美国政府试图把台湾问题进一步地缘战略化,可能继续增加对台售武,并以“军售+军训+情报信息支撑”模式加快对台军训和情报信息支撑的“两军交流合作”。
美政府及国会顽固勾连“台独”的这些操作,某种程度上是基于一个完全站不住脚的“法理基础”,即1950年由美国一手炮制的“旧金山和约”。该非法条约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放弃”而非“归还”台湾,企图构成所谓“台湾地位未定”的国际法理基础。美方在鼓噪涉台议题时一直以基于“旧金山和约”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为借口;岛内“台独”势力拒绝“九二共识”,也是以这种论调以及“旧金山和约”高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口实。
面对复杂挑战,中国有必要在国际层面更有针对性地加强有关“台湾国际法地位”问题的法理斗争,在“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更有效地开展维护祖国统一的伟大斗争。
台湾的国际法地位是已归还中国
台湾作为中国固有领土的一部分,原本不是“问题”,但因日本通过侵略战争霸占中国的台湾、澎湖地区,“台湾问题”由此产生。1943年,中美英三国在开罗举行会议,商讨对日作战方针及战后远东国际秩序安排等重大问题,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如何解决日本侵占中国台湾、澎湖地区的问题。美国在为会议起草的宣言草案中,根据国际正义原则提出日本必须把窃取自中国的台湾、澎湖等地区“归还中国”,但英国对此极力反对,主张把“日本归还”改为“日本放弃”台湾。
英国提出这一方案的目的,是企图让日本“放弃”台湾,随后按照一战后建立的“国联”规则,由其他殖民地宗主国“委任统治”台湾,或者使台湾与大陆分离以便列强在两岸之间玩弄“相互制衡”策略。事实上,英国在二战后离开南亚和中东时都玩弄了这种策略。对于英国殖民主义者的图谋,中国予以强烈反对并坚持使用“归还”。这一正义立场当时得到美国支持,开罗会议最终通过的《开罗宣言》还对日本“归还”台湾的战后安排作出更精确的法律界定,把草案中“归还”(return)一词,改为更加强调物归原主、恢复原状的“归还并恢复原地位”(restore)一词。在1945年波茨坦会议发表的《波茨坦公告》中,中美英三国对落实《开罗宣言》上述条款作了进一步强调。
正是基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立的原则措施,1945年9月2日,同盟国九国的代表,按照美、中、英、苏、澳、加、法、荷、新(新西兰)的顺序,同日本政府正式签署《日本投降书》,从而使台湾、澎湖等地区根据这一多边国际条约顺利回归中国。历史事实表明,由日本侵略战争造成的“台湾问题”,通过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中国等九个同盟国与日本正式签署的《日本投降书》这一多边国际条约,在1945年已经完全得到解决,台湾已经回归中国。
“台湾地位未定论”已遭彻底否定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急于控制台湾这个地缘战略要点,因而改变之前“台湾归还中国”的立场,一方面试图通过直接干预中国内战使台湾同大陆的军事对立长期化,另一方面紧急拼凑“旧金山和会”炮制“旧金山和约”,为“台湾地位未定”编造法理基础,企图改变台湾已回归中国的国际法地位。
朝鲜战争爆发后的第三天,即1950年6月2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就命令美海军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强行干预新中国政府解放台湾,随后还同台湾当局签署所谓“共同防御条约”,向台岛派驻大量美军。同时,美国还匆忙召集“旧金山和会”并发表所谓“旧金山和约”,把中美英三国通过的两份国际法文件以及中美等九个同盟国与日本正式签署的多边条约明文规定的日本“归还”台湾,篡改为日本“放弃”台湾。
以所谓“旧金山和约”关于“日本放弃台湾”条款为起点,美西方开始公开宣称“台湾的国际法地位未定”。“台独”势力利用非法的“旧金山和约”,鼓噪日本“放弃”台湾后台湾有权“自决”。美国自中美建交以来操弄的所谓“与台湾关系法”、对台“六项保证”乃至目前一些反华议员正在炮制中的所谓“台湾政策法案”等,都是以“台湾地位未定”作为法理基础。
美国在台湾地位问题上践踏已经达成的国际法规则,罔顾台湾属于中国并回归中国的事实,甚至不惜否定自己也曾付出巨大代价而取得的反法西斯战争重要成果,完全是出于地缘政治私利。
早在朝鲜战争爆发前的1949年3月,美国中央情报局就在一份报告中提醒美国政府,称“台湾对美国的战略意义”在于“一旦发生战争,台湾可以成为军队的中转地、战略空军基地、控制日本与南部海洋航线的海军基地,也可作为岛屿之间相互支持的美国防御链上的重要一环。”由此可见,美国改变以往立场,在所谓“旧金山和约”中炮制“日本放弃台湾”条款,正是为了制造“台湾地位未定论”,进而把中国的台湾变成可以被美国控制的“不沉航空母舰”。
但“旧金山和约”有关“日本放弃台湾”条款,早已被相关国际条约、文件以及半个多世纪以来广泛的国际实践彻底否定。
首先,中国作为遭受日本侵略战争伤害最惨重的国家和对日作战最主要的盟国,在召开所谓“结束对日战争状态、重建盟国与日本之间和平关系”的“旧金山和会”时却被彻底排除在外,在没有中国参与的情况下出笼的对日“旧金山和约”,完全是非法无效的。把中国台湾海峡两岸的代表均拒之门外,把已经按照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完全解决了的台湾问题重新挑起,由美国独家起草对日“和约”,由美国片面决定日本“放弃台湾”,这不仅粗暴践踏《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多边条约和文件,在台湾已经回归中国的现实中也根本不具任何法理意义和法律效力。
其次,台湾问题的始作俑者日本在1972年《中日建交联合公报》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均承诺尊重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就直接否定了美国处心积虑炮制的“日本放弃”条款,由中日直接当事国双方明确界定了台湾“回归”中国这一国际法地位。
第三,联合国大会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2758号决议,以及半个多世纪以来广泛的多边/双边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惯例,包括世界上181个国家同中国建交的所有双边文件和国家交往实践,广泛形成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基本现实和国际法地位。
解决台湾问题只能遵循中国法律
台湾问题的历史和法理经纬都充分表明,台湾问题实际上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70多年来,两岸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但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基本事实和法理现状,从未改变;二战以来解决台湾问题的有关多边、双边国际文件与条约所确立的国际规则,即日本必须将侵占的中国台湾、澎湖地区归还中国的国际法定论,从未改变。
台湾是中国的台湾,解决台湾问题只能遵循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这一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界定,并把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列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全国人大专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一方面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做出法律化安排,另一方面也为防止“台独”势力分裂国家的各种风险做出“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法律化规定,从而完整构成解决台湾问题的法律框架和法理基础。
中国共产党根据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基于国家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奠定的法律框架和法理基础,提出新时代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把台湾问题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放在中国大陆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加以解决;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作为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加以坚持和促进;把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作为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在两岸经济、文化等领域广泛交流合作的和平发展和融合发展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时,针对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日益猖獗的分裂国家行径,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要求,构建和保留使用武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
当前两岸关系正处在历史性的十字路口,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如何解决台湾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阐述,“坚持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但绝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只要两岸都正视台湾问题产生的历史经纬以及围绕台湾问题的法理经纬,都正视和尊重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基本事实和基本法理,都坚持推进持续深入的经济文化交流和政治协商,就没有解决不了的分歧,因为按照“一国两制”构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让两岸人民共创、共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和成果,符合两岸全体中国人的根本福祉,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作者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