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久:扎波罗热核电站应“免受攻击”

当地时间1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就扎波罗热核电站的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格罗西称,已经看到俄罗斯和乌克兰有意在扎波罗热核电站周围设立保护区的迹象。他说,俄乌双方正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接触并提出他们的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团9月初考察核电站后,就曾建议在该区域设立“核安全保护区”。俄乌冲突双方若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参与下,就核电站周边局势开展非政治化协作,对保障核电站安全无疑是重大利好。

扎波罗热核电站位于乌克兰东部地区扎波罗热州扎波罗热附近第聂伯河卡霍夫卡水库河畔,靠近埃涅尔戈达尔市,其建有6座VVER-1000压水反应炉,总功率输出为5700兆瓦,供应了乌克兰一半以上的核能电力,约占其全国总电量的1/5,是欧洲最大的核电站。2022年3月4日,扎波罗热核电站在俄罗斯对乌克兰的扎波罗热战役中被俄罗斯军队控制,而后由俄罗斯国家原子能公司接管,但仍由乌克兰国家核电公司的员工运营。自那时起,扎波罗热核电站附近的埃涅尔戈达尔及郊外村庄,甚至核电站不断遭到炮弹和无人机的袭击。正是为了保障核安全与核安保,避免核电站发生重大人为放射性污染事故,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率领的专家代表团通过乌克兰领土前往核电站。

其实,不论对于核电设施的攻击来自哪一方,一旦核设施受损就可能引起核辐射污染,这种污染借助环境载体传播,受气候、风向等自然条件影响,污染物质能够长距离传输,因此不仅会污染乌克兰、俄罗斯以及周边国家,整个欧洲乃至全世界都将受到波及。然而,翻看现代史,在战时袭击核设施也并非首次。为了重挫伊拉克的核电计划,1981年6月7日,以色列空军F-16战斗轰炸机将炸弹准确投入伊拉克巴格达东南32公里处的奥希拉克核反应堆的穹顶、主建筑还有地下部分的核设施,不到两分钟时间就将整个核反应堆连同一座位于地下4米的钚处理工厂彻底炸毁,同时还严重毁坏了另外两座建筑物。无独有偶,由于怀疑萨达姆政权在战前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转移到叙利亚,并且叙政府窝藏伊拉克核技术专家进行核军事研究,尽管叙利亚已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也发布过叙利亚核计划是用于和平目的的报告,2007年9月6日,以色列战机又对邻国叙利亚距首都大马士革460公里的代尔祖尔市核设施进行轰炸。

国际法对于战争时期核电站与民用核电设施免受军事攻击早有规范。1977年6月8日订立于日内瓦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规定:“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如堤坝和核电站,即使这类物体是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如果这种攻击可能引起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同时在下一款中补充规定:“对于核电站,如果该核电站是供应电力使军事行动得到经常、重要和直接支持的,而且如果这种攻击是终止这种支持的唯一可能的方法,则应停止所规定的免受攻击的特别保护。”上述规定作为军事冲突中对核电站及核装置免受袭击的保护性条款,用以防范核设施遭受袭击可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与危害。

然而上述国际条约保护是不完全不绝对的,根据“停止免受攻击的特别保护”条款,若核电站被敌方判定为重要支持军事活动的电力设施时,对其进行攻击则不违反上述条约规定,这使得上文中的保护模糊且缺乏强制效力。但无论如何,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出于人道原因限制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的基础。其后为了加强指引,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作出“关于武装袭击核装置的一般大会决议”,以及1985年的《保护用于和平目的之核装置免受武装袭击》、1987年的《加强核安全和辐射防护国际合作的措施》以及1990年的《禁止所有对在建或在运营的用于和平目的之核装置的武装袭击》等决议,引导成员国遵守战时不袭击和平目的的核设施。

依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绘制的缔约国地图,俄罗斯和乌克兰都是《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两国也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而且扎波罗热核电站供应了乌克兰全国总电量的约1/5,不论由冲突中的哪一方管理与运营,都是典型的民用核电站,并非“供应电力使军事行动得到经常、重要和直接支持”,因此基于“禁止对在运营的用于和平目的之核装置的武装袭击”,扎波罗热核电站在俄乌冲突中应该“免受攻击”。

鉴于上述国际人道法条约的规定,再考虑到对扎波罗热核电站的攻击可能会引起重大核辐射泄漏事故,从而引发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给环境带来无法估量的核污染,因此各方在这一重大问题上,都必须拿出百分之百的责任感。(作者是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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