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安:堵住漏洞,让政府采购更规范
近日,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本次改动很大,很多条款、定义、标准都有调整甚至新增。《政府采购法》的大规模修订,有利于堵住现行条件下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漏洞和偏差,从而使政府采购行为在更加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颁行以来,已过去了近20年。这2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项目数达到861236个,项目规模达到21095.6亿元。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采购的原则、方式方法、监管模式等面临多重挑战,出现诸多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地方。
不仅如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高价采购”“萝卜采购”“先上马再招标”等乱象频发,给政府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比如一些政府提出的采购标准不明确、表述不清晰,这为一些不规范操作提供了空间。某些人为让关系户中标,人为调低性能要求,导致真正的好产品进不去。尤其在数字化项目采购中,人为扰标的问题较为突出,高性能产品让位于低性能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一般都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开标和评标,因此,专家的中立性和利益不相关是招标采购能否公平公正进行的关键。然而在现实中,一些评标专家不中立,与投标方存在利益关系的问题较为突出。此外,腐败是政府采购的一大痼疾,采购过程中“吃回扣”、索要“好处费”等寻租行为仍然存在。
在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要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构建更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的目标。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政府采购立规矩,尽可能堵住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带来的漏洞和缺陷。为此,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应当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规范性。政府发布的采购需求信息必须标准明确,表述清晰规范,这是供应商能够对采购人提出的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的重要信息,同时也涉及到供应商的成本测算、评估报价等重要业务决策。采购人在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时要以采购需求为基础,避免歧视性和倾向性。对采购需求的信息不仅要“合规、完整、明确”,还必须“可评判、可验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要求。采购信息表述越准确清晰,政府采购的人为操作空间就越小,“劣币驱逐良币”“低性价比”击败“高性价比”的现象就越不容易发生。
其次,应当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增强招投标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坚决消除低价恶性竞争、高价采购、操纵招标等乱象;增强评审制度刚性,通过提高评标的客观性以弱化主观性,加强评审专家的资质审查,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和“专家不专”现象;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强化履约责任,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不给供应商投机取巧的机会,防止出现采购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失守。
最后,应当明确采购人在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寻租行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秉承公平竞争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腐败行为,根除产生“寻租行为”的土壤。
总之,通过此次修法,应从体制机制上堵住现行制度的漏洞,使政府采购不再变成“冤大头”。这不仅有利于使政府采购的行为更为规范,也有利于节约政府资金,提高效能和杜绝腐败。(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