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久:日本处置核污水须向国际社会说清楚
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宣布,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海洋排放设施工程于8月4日起正式开工。有关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福岛地方政府表示,同意海底隧道等排放设备主体工程施工。日本政府和东电力争2023年春天左右开始将核废水排入大海,上述工程开工意味其距离实现这一目标又接近了一步。
2011年“3·11”大地震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堆芯熔毁、放射性物质外泄,持续冷却堆芯的作业以及雨水、地下水流入反应堆设施产生了大量核污水,并在不断增加。目前福岛第一核电站内共储存约130万吨核污水。根据路透社的估算,日本政府每年需要为福岛的核污水储存装置支付1000亿日元(约50亿元人民币)。
实际上,日本并非只有“排海”一种方式处置核污水。日本经济产业省就福岛核污水处置方案进行了多次讨论,提出包括蒸发释放、电解排放、稀释入海、地下掩埋和注入地层在内的五种方案。然而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东京电力公司作为福岛第一核电厂的营运人早已资不抵债,为使该公司能够免于破产,日本政府设立了“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和反应堆报废等支援机构”,拥有50.1%的东电股份表决权。因此,东京电力和日本政府都希望在污水处理方面能够尽可能降低费用。因此,稀释入海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佳方案,但却是最便捷,最经济的选择。
然而,日本处置福岛核污水,关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绝非仅为其内政问题,同时还受到国际法的规制和约束,必须遵守相关国际法义务。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的成员。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日本作为条约的缔约国之一,负有积极履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义务,应尽最大可能防止污染海洋。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98条与210条,针对处置核污水一事,日本有义务就有关事宜通知我国等国家以及相关国际组织,不得在没有获得“明示核准”的情况下,单方面实施“排核污水入海”或者其他处置行为。不仅如此,日本作为《公海公约》的成员国,必须遵守义务,防止倾弃放射性物质超标的核污水,避免污染海水或其上空。
因此,日方应以数据信息透明、情报真实为基础,及时询问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和利害相关国对于排放核污水入海的意见,共同协商对核污水的处置方法与技术,一起讨论出最可行有效、合理合法的措施。
具体而言,首先,日本应当将核污水的相关数据全面透明公开,如储存总量、包含的化学元素等,这是信息透明的最基本要求;其次,应该将理论上可行的各种核污水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成本、处理难度等细节上的公开;再次,针对国内外公众的关切作出回答,保证将核污水处置的全过程置于监督之下。只有全面公开数据与信息,在保证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进行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核废水排放方案,力争实现对海洋环境生态影响最小,完成对福岛核污水的妥善处置。
如果日本硬要置上述国际法律义务于不顾,撇开国际社会的关切,一意孤行,等待它的将是来自邻国、太平洋岛国、甚至全世界人民无休止的批判、问责、诉讼和求偿。
相关国家与国际组织可以通过国际和国内司法方式,敦促日本停止一意孤行,放弃“排核入海”决定。比如,针对福岛核损害事故已经给周边各国自然人、法人,船舶与海域造成的辐射污染,可以依据日本加入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鼓励相关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原告在日本相关国内法院提起核损害赔偿诉讼。
另外,针对日本核废水入海违反了相关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且给他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受害国可以向国际相关机构提起针对日本的仲裁。事实上,核事故后连绵不绝的核损害赔偿诉讼正是日本最担心和想要避免的问题。这对日本而言将是一种警告,一旦日本单方面处置福岛核废水造成核污染,日方将要承担因违反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带来的种种后果。(作者是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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