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合力推动平台经济走出粗放阶段

平台经济的发展最近受到高度关注。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融资。而在之前一天召开的“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上,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明确指出,要支持平台经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从一定程度上说,处理好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更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面对当下全球格局变化的极大不确定性,我们要坚持发展中心主义,贯彻“以监管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

首先,互联网监管政策总体趋严是国内外行业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对此不应做过度敏感性解读。近年来,我国的平台经济出现了一些无序经营的问题,如滥用垄断地位、大数据杀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过于追求商业利益等问题。总体而言,互联网企业早期发展多得益于政策性套利,如在金融监管薄弱的情况下开发各种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以至于形成P2P集体爆雷等问题,引发大量社会群体性事件。同时,在互联网上公民个人信息大量被泄露,这些泄露的个人信息经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引发“山东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等一系列严重刑事案件。

同时,在全球视野中,2018年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加大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创立了强监管模式。根据Ovum的调查,有52%的企业认为GDPR会对他们的业务进行罚款,68%的企业则认为这将大大增加在欧洲开展业务的成本。GDPR引发了全球对互联网产业的强监管格局。

在国内外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下,从2020年开始,我国对互联网产业的监管政策趋严,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和监管政策,如2021年就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重要法律。同时,执法部门对互联网企业垄断、海外上市、税收问题等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些监管制度与措施事实上是对互联网行业前20年无序发展的补课,也是对全球互联网监管政策从严的呼应。对此,互联网企业应当主动适应监管新形势,放弃粗放发展理念,走向合规经营、有序发展的新模式。

其次,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是为了高质量发展,而不是扼杀数字经济的发展势头。互联网带来新的产业模式,解决了大量就业,大数据的应用也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人类从工业时代走向数字时代,是不可逆的社会发展趋势。我们要顺应历史潮流,坚定不移把数字经济做大做强。这也是中央监管互联网行业的初衷,即解决历史问题、淘汰野蛮发展企业、走向高质量发展新局面。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时采用简单粗暴的监管模式,仍然保留着“关闭停”的管理理念。这虽然解决了问题,但牺牲了社会发展动力。

最后,在发展中解决阶段性问题才能赢得未来。人类历史无数次证明,发展总是伴随着风险,但比发展性风险更可怕的是,发展停滞背后的零风险。历史上,1865年英国颁布的《机动车法案》(该法案要求有人在机动车前50米外挥动红旗开道,也被称为《红旗法案》),目的为保障交通安全,但该法案极大地限制了英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事实证明,实施了30年才废止的《机动车法案》给英国带来惨痛的教训,其汽车产业规模被美德日等迅速超越。我们应当以史为鉴。总体而言,我国的数字经济的竞争力已经可与美国并驾齐驱,至少阶段性地领先于欧洲,绝对不能因为发展性风险而重蹈追求零风险的历史覆辙。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我国已经自发地形成了一套高效率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运转也离不开互联网平台的保障。虽然平台经济存在各种问题,但那些是发展中的问题,是一种需要在试错中不断完善的高效生产方式。如果简单地将互联网平台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利于实现高效的社会管理模式。比如,疫情期间,上海做了大量保供体系,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难免出现产品质量、物流缓慢、分配不均等问题。如果政府和互联网企业之间能够实现互相配合,政府在做好底线监管的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和动员力量,或可有效缓解政府管理的压力。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产业政策,这需要我们处理好监管和发展的辩证关系。未来的平台经济,仍然会存在很多问题,我国也将出台很多监管政策,对此不应过度质疑,而要坚信,健康发展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终极目标。(作者是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