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庆宝:未开发景区有偿救援于法有据
近日,在云南大理苍山“寻找中航60号飞机”项目13人失联一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目前,失踪人员在救援人员的护送下已安全下山,但事件引发有关无偿救援的热议值得深思。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急救援总体以公共部门无偿救援为主体,有偿救援应作为公共救援的有益补充,在范围、收费、经营资质等方面都需要立法规范,避免有偿救援过度收费,防止有关机关推诿不履行公共救援职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旅游探险者接受救援时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应费用,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旅游探险者某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救援资源的无底线支出,尤其在疫情期间,政府需要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放到其他公共领域。
目前,关于救援费用负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显然上述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没有针对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救援事件费用承担问题做出界定和详细规范。
笔者认为,应当健全未开放景区山林有偿救援制度。一是政府公共救援不能大包大揽。不能把公共救援当成没有底线的公共福利,忽略公民个体行为的责任担当。除了开放景区因极端天气或踩踏等引发的救援事件需要旅游组织者和景区共同承担救援责任外,对于未开放景区,无论是否经批准进入,救援事件产生的费用,应由组织者和被营救者个人承担。当然,救援必须遵守人道主义基本原则,无论被救援人员是否有即时偿付能力,救援组织都不得拒绝开展救援活动。
二是要健全有偿救援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近年来,安徽、四川、云南丽江等地相继出台了关于有偿救援的地方规定,其经验可资各地借鉴。如何规范好公民权利与民事责任、公共责任的关系,达成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确保公民普遍人身权利、民事权利保障的均等性,意义重大,这不仅是出于减轻救援负担和惩戒公民冒险任性行为的目的。对于自助旅游探险组织和个人违法违规的,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要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完善自助探险活动的报备,签订相关责任书,是开展野外活动的前提,也是落实有偿救援的必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次苍山活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活动既没有经过批准,也违反了当地景区山林管理规定,违反了《民法典》《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公民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前提。
户外救援不仅要依靠政府规范,商业公司、民间救援力量也应参与进来。如保险公司推出户外险,“驴友”可以买一张救援卡,到哪里都可以随时呼叫救援服务。还有旅游部门和相关景区要加强对违规野游、探险的警示宣传,户外俱乐部、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切实强化行业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景区景点。
西方国家也有有偿救援的规定,不让违法违规者不当占用公共救助资源。在美国部分州,政府规定“驴友”在国家公园遇险,费用由政府埋单,但若闯入保护区或无人开发、管理、维护等地,则需自行埋单。德国“驴友”救援组织以公益性和商业性为主。国家公共救援服务由地方行政领导的应急指挥部负责,其下设的战术指挥部负责常规性紧急救援。而商业旅游救援服务则是将“保险”与“救援”结合,不仅有专业人才、设备和体系支撑,还有风险信息、救援技术等机构的支持。
对于“驴友”们不当占有和耗费公共救助资源的行为应依法管理,这对规范室外冒险和探险行为也有积极的引导意义。(作者是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