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用好法律武器应对信息战

俄罗斯通信监管机构近日表示,因谷歌公司未能删除YouTube中的虚假宣传信息,已对其提起两起行政诉讼。此前,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一项新法案,扩大早前的“假新闻法”适用范围。新法规定,凡散播有关俄海外行动假消息者,最高可判15年监禁和150万卢布罚款。上述这些在俄乌冲突中关于虚假信息的法律实践,对未来国际法则及互联网平台治理都有参考价值。

首先,炮制虚假信息打舆论战,已经成为一些互联网平台乃至政府的隐性战争手段。在法律层面,美国一些互联网巨头之所以敢于纵容虚假信息泛滥,是基于1996年美国《通信规范法案》第230条的规定:互联网平台无需为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法律责任,且可以“出于善意原因封锁和屏蔽冒犯性内容”。该法条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挡箭牌——既可以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免责,又可以对其内容进行审查。换言之,对虚假信息,美国互联网平台拥有了“看心情处理、视利益判断”的选择性裁断权限。

其次,我们要积极应对美国互联网巨头的信息控制权,采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坚决抵制虚假信息”的应对策略。一方面,对一些发布虚假信息的境外媒体和平台,我们要坚决说不,防止形成“抹黑中国无罪”的心理暗示。造谣中国的境外人员或者机构背后是极少数利益集团,若长期仅限于口头谴责,没有精准制裁,会导致造谣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并肆无忌惮。事实证明,很多造谣者都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一旦我们对其采用精准制裁后,其风向转变只是时间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权,让政治争议落脚为法律问题。法律是全球通行的话语体系,用法律术语否定抹黑行为具有逻辑自洽性,也容易被其他国家接受。此次俄罗斯选择用法律手段对谷歌提起诉讼,就是尝试在政治对话之外引入法律措施。相比政治吵架,用法律手段解决信息战问题更有正当依据。在行政诉讼中,谷歌将有答辩陈述的机会,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证明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法庭可以当着全世界的面查明事实揭露谎言,其判决也更容易获得认可。

未来我们应当强化以法律手段对抗境外互联网巨头的造谣行为,不断完善本国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争”。不能对互联网平台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应补充以“红旗原则”,即虚假信息已经像红旗一样明显可见时,平台就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尤其在平台接到受害者通知而不删除时,更应当负有法律责任。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等法律已经逐渐确立了类似规则,未来要强化我国法律对境外互联网平台的效力,在反制美国长臂管辖同时,出台有中国特色且能够为全球接受的网络空间管辖原则。

最后,我们也要强化对境内自媒体虚假信息的管制。在俄乌冲突中,境内一些互联网平台也出现了大量虚假信息,其背后是一些势力策动的信息战在我国境内的一次预演,威胁我国的社会稳定。互联网平台应吸取经验,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发布虚假信息的账号,采用封号或禁言等措施。应确保“通知-删除”规则的落地,平台需有快速、便捷的通道,方便受害人维权,形成“让虚假信息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可打”的局面。

虚假信息是国家安全的新隐患,也是社会治理的新难题。对境外虚假信息,我们应当从国家整体安全的高度改变应对策略、坚决抵制;对国内虚假信息,需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完善治理体系,从个案处理转向系统打击。只有让真实、客观信息成为网络空间的主体内容,我国才能够逐渐为全球用户提供一整套安全可靠的网络服务系统,才能够成为数字时代文明进步的引领者。(作者是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