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汉 冯启伦:国际生化防控机制亟待革新

俄国防部近日公布文件显示,美国花费超过2亿美元用于在乌克兰的生物实验室运营,这些实验室参与了美国军事生物计划。虽然美国对此予以否认,但仍引起国际社会有关生化武器防控问题的担忧。事实上,现有生化武器国际防控机制在实践中仍遇到诸多障碍挑战,亟待革新完善。

首先,可以通过全球范围内强化生化武器管制合作的价值认同,扩大成员范围,削弱政治因素干扰。

在此过程中,可以借助价值引领、谈判说服、给予必要协助和便利等多种方式,吸纳尚未加入生化武器防控合作机制的国家参与其中。另外,还应通过支持和巩固联合国安理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等国际机构在生化武器管制合作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推动防控机制与各国国内法的衔接转换。最终目的,是推动各国摒弃狭隘传统主权观念,促进和平利用生化技术合作交流,提升脆弱国家生化威胁应对能力,共同维护生化武器防控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运行。

其次,进一步改进现有合作机制的运行模式和制度规则,及时化解梗阻障碍。这个步骤包括修订完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主要国际条约、召开禁止生化武器审议大会、签订相关附加议定书等形式,将科研机构、化学和生物医药公司甚至恐怖分子等非国家行为者纳入管制范围,健全防控规制对象。

在制定核查措施的过程中,还要尽可能地考虑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生化科技水平,确保在增强生化武器核查机制约束效能的同时,防止个别西方国家利用自身生化技术优势规避核查活动。

最后,通过加强新兴生化科技规制力度,构建完善的生化“两用”技术管制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生化防御技术发展环境,以使生化武器相关技术、材料、生产设施等的管制边界更加清晰。

为此,国际社会需将基因武器、合成生物武器、新型毒物等新式生化武器,及时纳入现有防控机制,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敏感化学物质管制清单改为“非穷尽列举模式”。同时立足现有生化武器管制合作机制,明确“两用”技术的管制原则、需重点关注的技术类型、收益与风险评估策略以及国际组织间的协同监督机制,建立成员国定期提交本国生物防御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并就《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中的“和平用途”,界定出更为清晰的适用范围。

总之,就是要营造更加完善有效的生化防控环境。(作者分别是西北政法大学“长安青年学者”特聘教授、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