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用立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刚性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我国首部关于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将经过相关立法程序后再行颁布实施。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立法,该草案具有八大亮点。
一是明确地位作用。草案明确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明确了民营经济的平等法律地位:“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提出了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政治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是突出引领推动。草案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引领方面,明确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方针、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推动方面,草案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写入立法;规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职责、重点领域、工作机制、重要举措。
三是着力问题解决。草案聚焦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要素获取、资源使用、投资融资、信用修复、政企关系、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通过设置相关条款,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健全完善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以法治方式推进营商环境改善和行政改革,破解难点堵点痛点等问题,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四是加强权益保护。草案针对民营经济相关主体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依法征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账款支付等资产权利,以及损害法律救济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立法保护。
五是推动创新发展。草案专设“科技创新”一章,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重点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加强原始创新,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等。
六是促进规范发展。实践证明,关于影响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因素,外部环境重要,民营经济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更为重要。草案专设“规范经营”一章,对民营经济组织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知识产权、财政税收、治理管理、财务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依法经营和责任履行等作出规定。
七是坚持共同发展。草案在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各类经济组织“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强调在法治轨道推进包括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外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八是强化政府职责。现代经济中政府“有形之手”已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内在因素。草案通过“服务保障”和“法律责任”两章,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平竞争审查、征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账款支付、行政执法、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等方面的依法履职尽责,作出专门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机关和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处分等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了政府职责履行及责任承担的法治刚性。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正式颁布后,这一重要立法必将为新时代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法治基础,提供刚性法治保障,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作者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上海市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