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开征求意见:论文抄袭等行为或将被撤销学位
3月16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草案》明确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授予条件、授予程序,并对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
根据公告,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①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②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③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同时明确,受教育者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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