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打赏主播7000余元,因无法证明是孩子所为,平台拒绝退款

近日,西安市民杨先生向华商全媒体反映称,他的孩子通过直播平台打赏主播,被发现后申请退款,平台称消费充值无法证明是否由未成年所为,因此拒绝退款。

事件经过

男孩用奶奶手机看直播打赏

家长发现后却遇退费难

杨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的儿子今年11岁,8月8日和8月9日晚,孩子用奶奶的手机在微信视频号看直播,充值了7198元用于购买一种叫“微信豆”的虚拟货币,之后全部打赏给了主播。“我们直到10号才发现这个事情,赶忙在平台上申请退款,并联系各个主播。”

受访者供图

记者在杨先生和主播的聊天记录中看到,多数主播并未回应杨先生的退款诉求,其中一位主播表示,钱是转到了腾讯公司,需要向公司申请退款。

“我通过微信里的腾讯未成年人家长服务平台,提出了退费申请,提交了孩子的身份信息以及监护人资料,但几天后得到反馈,被告知申请不满足退款条件。”杨先生说。

对于杨先生的遭遇,9月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分别致电微信支付客服及未成年人家长服务专线,电话均未能接通。

但是,在一则腾讯科技给杨先生的回复中说:“已收到您反馈的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问题,根据您授权的游戏账号以及提交的信息,无法判断消费充值是否由未成年所为,本次申请无法受理,建议家长注意密码信息保管,避免产生经济损失。”

相关判例

无法证明未成年人是在家长不知情情况下充值消费

法院不予支持退款诉求

2016年2月至4月,未成年女生小雅(化名)在国外留学期间,因迷上某直播平台,3个月内打赏某主播65万余元。其母刘女士发现后,以女儿名义起诉该直播平台要求退还打赏金额。

庭审中,直播平台辩称,涉案的账号是以刘女士身份证号码注册的,该公司与刘女士女儿之间无合同关系,而且该账号使用微信和支付宝付款,回单显示账户户主为刘女士,所以消费行为应属于刘女士。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账号以及充值账户均为刘女士所有,仅凭小雅与刘女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是小雅是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陆并充值消费,故小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证明未成年人充值打赏需判定直播内容、打赏频率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特征

当未成年人与家长混同使用同一网络账号,且打赏的直播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时,很难界定每笔款项的真实打赏人是谁,法院一般只能酌定平台应当返还的金额。

广州互联网法院曹钰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首先需要查明的事实,就是相应充值打赏行为是否由未成年人实施。

如何证明充值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做出的?曹钰表示,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相关操作如登录、充值、打赏行为的时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正常作息规律,打赏金额和频率是否更接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二是打赏时观看的直播内容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三是该用户在直播间的相关言行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特征;四是相关支付账户在直播打赏前后的消费情况;五是未成年人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以上几方面事实相结合,有助于判断相应行为的实际实施人。

(来源: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