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说法厅㉟|参加体育运动受伤 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

编者按

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即日起,由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协、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共同推出的《小姜说法厅》正式更名为《大众说法厅》。新的栏目将继续以普法为核心,聚焦热点法律问题,通过更加多元、生动的呈现方式,为您带来更具权威性与实用性的法律知识。

大众网记者 高娜 赵晓丹 曹博宇 济南报道

刚刚闭幕的巴黎奥运会受到了全世界的瞩目,也进一步掀起了运动的热潮。然而,无论是体育赛事还是运动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可能会受伤。不幸受伤后,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伤者又是否可以索赔呢?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邀请到了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延轲,就参加体育活动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共同维护良好的体育秩序和社会环境。

主持人:体育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活动也有其特殊性。前几天,我们收到了网友留言,与球友在营利性球场打篮球,发生肢体碰撞并摔倒,造成了骨折,网友想问,是否可以向球友以及球场索赔呢?

律师:众所周知,篮球活动是一项对抗激烈的竞技体育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可能存在受伤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也就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球友之间的碰撞是合理的身体接触,且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伤害,那么受伤者不能要求球友承担赔偿责任。

营利性球场作为提供运动场地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场地设施的安全性,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球场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场地湿滑、设施损坏等导致运动者受伤,那么球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如果在参加篮球比赛或者其他运动比赛过程中受伤,是否可以要求赛事的组织者赔偿呢?

律师:和球场一样,赛事组织者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措施。如果因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导致参赛人员受伤或伤势加重的,也可以要求赛事组织者进行赔偿。

主持人:运动赛事的结果总是牵动人心,有人就动起了“歪心思”,利用赛事比分招揽他人下注,并从中抽成牟利,美其名曰“小赌怡情”,马律师,请问发起者和参与者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这就是我们生活中经常听说的“非法赌球”行为。对于发起者而言,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发起者还涉及操纵比赛结果来骗取赌资,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将会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对于赌博参与者而言,可能构成赌博罪。构成赌博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赌博行为,参与者可能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因此,我们建议大家远离非法赌博活动。对于热爱体育赛事并希望体验竞彩乐趣的朋友们,我们建议大家通过正规、合法的彩票销售点购买体育彩票。

主持人:谢谢马律师的解答,让我们再来看一则留言。有网友在健身房上动感单车课时,由于不熟悉设备造成受伤,后被诊断为左距骨及左踝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一个星期,花了三千多元的医疗费。伤好之后,网友以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为由找到健身房负责人,对方却称,这是由于她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健身房无关。马律师,这种情况下,健身房是否应该赔偿?

律师:健身房作为服务的提供方,有责任确保其提供的动感单车处于安全的使用状态,并应向消费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健身房没有对网友进行安全指导和风险提示,导致网友受伤,那么健身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健身房已经对网友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指导和风险提示,网友在使用动感单车时没有按照正确的方式操作导致受伤,那么其个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持人:近年来,户外运动进入越来越多国人的视野和生活,但其高风险性以及相关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致使一些爱好者在运动中遭遇伤亡情况增多。有些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会让参与者签署免责条款、免责声明,请问这种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组织者让参与者签署的合同或免责声明中,存在“参与者发生伤亡,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免责声明的主要作用是让参与者在主观上对活动的危险性产生认知,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自担风险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组织者可以完全免责,组织者对参与人员仍应负有风险告知、提供救援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不能完全依赖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而是要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活动的安全,参与者也应量力而行,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户外运动。

主持人:最近有一件让众多民众揪心的事故,河北的一个小男孩在跟随父亲骑行时摔倒至对向车道,惨遭对向驶来的轿车碾压,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小男孩在骑行过程中意外摔倒后被碾压的责任归属问题,应如何界定及承担?

律师:就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这起事故涉及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其在道路上行驶时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遇到意外情况时应进行及时、合理避让,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该事件中,男孩摔倒在路上,如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及时避让导致碾压事故发生,驾驶员可能存在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男孩父亲而言,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小男孩的父亲在本次活动中对于自己的孩子没有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骑行活动的组织者来说,其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选择安全的骑行路线、控制队伍速度等。如果组织者选择在危险的道路上骑行或骑行速度过快,导致意外发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据我们了解,事发路段是未经验收交付的道路,如果施工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封闭施工区域,那么道路施工方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持人:如果骑行者未满12周岁,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如果骑行者未满12周岁,其父亲负有更严格的保护义务。而骑行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审查骑行人员年龄的义务,可能会加重他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