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狗相撞”引发主人冲突并致伤,法院这样划责任……
狗未牵绳,却因为“车狗相撞”
而牵出一场“人伤人”的官司
狗狗被撞,主人挥拳
一边是命丧车轮下的宠物狗
一边是转弯避让不及的车辆
宠物饲养人和驾驶司机如何划分责任?
伤者能否请求支付医药费和误工费?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老邓的家中散养着数条宠物狗。由于其家位于城中村,居住之所开阔,且人员踪迹相对稀少,老邓也就惯常将自家未系犬绳的宠物狗置于空地上嬉戏。
2023年5月15日17时左右,小段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掉转方向转弯时,突然间,两只狗突然从汽车右前方窜出,老邓饲养的其中一只宠物狗被车辆撞上,该宠物狗因伤势较重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小段未察觉其驾驶的车辆有异常,便如同往常一般将车辆开回了家。
养了多年的宠物狗不幸被车撞亡,一瞬间,怒火中烧的老邓寻到车辆驾驶人小段索要说法。起初,小段针对自己误撞宠物狗的行径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赔偿老邓的损失。然而,面对小段的诚恳之态,老邓仍旧不依不饶,小段瞬间也被激怒,反驳老邓道:“你遛狗为何不拴绳?”
争吵中,双方剑拔弩张的对立氛围达到顶点,周围群众见状赶忙将二人拉开。然而,面对群众的劝阻,老邓却置若罔闻,出手将小段压在地上殴打,遭受殴打后的小段顿时急了眼,也朝着老邓还手出拳。
整个事件中,小段身上有多处挫伤,前往医院检查后,伤情经诊断为弊病、气滞血瘀症。派出所民警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小段便将老邓起诉至法院,要求老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945元。
老邓则表示,小段没能做到谨慎驾驶,不观察路况,导致自己的宠物狗被碾压致死,对他的身心及精神造成多重打击,应当对此事负责。于是,老邓反诉小段,要求小段本人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60元。
对此,小段表示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驾驶过程中也未超速驾驶。小段认为老邓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后因老邓先动手打人致其受伤,自己也是受害者。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邓与小段二人,谁是侵权方?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老邓虽然举证证明其养狗证照齐全,但并未举证动物饲养人遵守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老邓散养的宠物犬未系犬绳,放任犬只在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小段提交了事发时的道路录像,足以证明小段不存在超速驾驶或违规驾驶等过错行为。从上述证据来看,小段作为车辆驾驶人,车辆转弯时正处于驾驶视线盲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事发后,小段态度诚恳,想积极赔偿损失,结合小段的驾车判断和事后处置,无法证实小段在误撞宠物狗的行为上存在主观过错。
最后,老邓与小段的互殴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小段提供其受伤的门诊病历、门诊清单发票、调解记录及行程记录仪光盘等证据,足以证明老邓对小段实施殴打行为,致小段身体受到伤害,故小段要求老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成立。然而,本次事件中,小段对老邓也存在殴打行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老邓侵害小段身体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老邓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本次事件中受伤并去治疗,因此,老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产生的后果,法院酌定由老邓承担70%的民事责任,小段自负30%的民事责任。
经核实小段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小段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计1240.78元。
综上,老邓赔偿小段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计868.55元。老邓要求小段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日常生活中,如与他人产生“摩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不应用暴力解决问题,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刑事处罚。此外,近年来,因宠物饲养人养宠不文明、不规范引发的类似纠纷日益增多,这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宠物饲养人应当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现代社会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宠物饲养人在照顾犬只的同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犬只,使之处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之下,避免犬只伤人,亦避免犬只受到伤害。
其次,面对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时应该按照规定行驶,并且负有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的义务,避免事故发生。如果因驾驶人驾驶速度过快、驾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友爱、有活力的社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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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来源:港北法院 贵港中院
作者:梁微、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