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上购物,约定延迟发货的订单竟悄悄地“交易成功”了……

网购促销期间,价格优惠,心动下单,约定好延迟发货。然而,到了想让卖家发货的时间,订单竟已经交易成功了,没收到商品,也没点击“收货”,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小曹在某二手平台看中了一款智能马桶。咨询时,客服大刘称他们是挂在平台上的厂家自营店,这些智能马桶都有全新正品保证、防伪码可查询,且直供电商平台,都是出厂价,“618”期间下单更优惠,可以定下后,他们等通知再发货。

小曹非常心动,便支付了货款1180元,考虑到家中装修进度,小曹告知大刘需要延迟发货。

2023年12月,小曹想通知大刘发货,但发现该订单已发货且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交易成功。小曹向大刘询问发货信息,大刘称商品已发货,要查物流,后称货物一直在中转厂库,可安排发货。

小曹觉得并不靠谱,便要求全额退款,大刘不同意,表示如退款需小曹支付每天2元的仓储费。下单前大刘明确表示可以延迟发货,并未提及仓储费用,小曹对此表示不满,坚持主张退全款并向平台投诉。后平台回复,经多次联系,大刘一直未配合处理商品问题,因该笔交易已确认收货,交易已完成,货款也转入了卖家账户,无法保障追回,平台会继续跟进处理。

后来,小曹发现大刘的账号显示“该用户因违反法规或相关规则账号已被处置”,之后就联系不上大刘了。另外,小曹还向平台了解到,如卖家点击线下交易,没有物流信息也可确认收货。

因追回货款未果,小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刘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中,卖家大刘通过二手平台销售全新的品牌智能马桶,且明确表示其是厂家挂在平台上的直销,直供电商平台,其行为已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可以认定大刘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

小曹通过网络平台向大刘购买智能马桶,双方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大刘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交易前,双方对于延迟发货事宜达成了一致,然而大刘却在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点击发货,并完成交易。经小曹询问,大刘承认了未发货的事实,在小曹主张退款协商、平台介入后仍未退还货款。大刘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以虚假发货的方式绕过平台收货规则,骗取消费者钱款,属于欺诈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大刘退还小曹所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对于大刘提出的中转仓储费用,因事先并未达成约定,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 第1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货是履约过程中的一环,虚假发货是否构成欺诈需要分析其行为是否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即欺诈人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大刘以“618”期间的优惠价格,并承诺可以延迟发货作为条件吸引消费者小曹下单购买,后在小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线下发货、自动确认收货的方式拿到货款,经小曹协商、投诉后未做出合理解释,并且以事先未提到的“仓储费用”为由,拒绝退还货款或重新发货,欺骗故意明显

小曹在“618”促销期间购买家装产品,着重关注价格及交货时效因素,与大刘沟通中也强调了延迟发货的需求,此后大刘未按要求发货,并提出支付“仓储费用”的要求,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可以认为小曹因大刘的行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中大刘的虚假发货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官提醒

与线下购物的实体交易不同,线上网络购物中买方付款、卖方发货、买方验货存在一定时间差,不能同步完成,进而导致纠纷产生。

消费者网购时应优先选择有良好评价和高信誉的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在收货时务必仔细查验商品,可拍照或视频留存。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申请平台介入沟通,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平台也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协助消费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构建规范的网购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江阴法院

作者:黄静宇(江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