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男子,多次给“第三人”女子大额转钱,前妻告到法院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转账给他人,其配偶能否要求返还?济南一女子告上法院——
近日,济南槐荫法院审理后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女方的财产权利,故赠与行为无效。
案情显示,女子张某与丈夫韩某2006年登记结婚,于2023年离婚。但女方发现,前夫韩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多次向第三人——女子蔡某转账共计12万元。
张某诉称,她认为韩某与蔡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述赠予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女方同意,故蔡某应当向张某返还这笔钱。
蔡某辩称,其与韩某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当时韩某想追求她,她并不知晓韩某的婚姻状况。其中,1万元转账是韩某在金店购买饰品,其作为工作人员代收款项后交付给了商场,还有10万元之前已转账返还韩某。
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诉称所谓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蔡某不予认可,张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无法认定。
另外,蔡某提交的客户管理系统中客户资料与韩某的信息相符,且购买物品的时间、金额与韩某向蔡某的转账时间、金额一致,张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故法院对蔡某的辩称理由予以采信。扣除蔡某向韩某已转账的10万元、韩某为购买金饰向蔡某转账的1万元,蔡某应返还张某夫妻共同财产1万元。
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