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摊修坟费“被除名”,哥哥将弟弟告上法院
父亲去世后,坟墓修建过程中,哥哥未分摊修建费用,弟弟也就在墓碑上未篆刻哥哥及其家人姓名。事后,哥哥以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将弟弟告上法院。11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七批),此案被收录其中,并披露了判决结果。
未分摊修坟费“被除名”
王某(已过世)与熊某婚后生育了五个子女。王某过世后,王红、王云、王祥等三兄弟决定,共同为父母修建合葬墓,三人同意平均分摊坟墓修建费及相关费用,由王云、王祥具体实施修建坟墓篆刻墓碑,共计花费2.6万元。
然而,在坟墓修建过程中,王红经弟弟王云催促后未分摊修建坟墓费用,所以王云在墓碑上也未篆刻哥哥王红及其家人的姓名。
王红遂以王云未在墓碑上篆刻自己及其家人的姓名,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云更换墓碑,并加刻王红及家人的名字;判决王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碑上篆刻姓名获支持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之间因在墓碑上刻名而产生的纠纷,逝者近亲属在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属于人格权中的“其他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王红作为王某的子女,依法享有对已故父亲进行祭奠的权益,因此王红要求在其父亲的墓碑上篆刻自己及家人的姓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因王红没有分摊修建坟墓费用所引发,王云亦同意王红在分摊坟墓修建费用后,由王红自行加刻姓名,故应由王红自行刻碑并承担刻碑费用,王云应予以协助。又因王红没有分摊坟墓修建费用过错在先,且其无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失,其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王云协助(不阻挠)王红在逝者王某墓碑上篆刻添加姓名,驳回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红不服提起上诉。
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内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祭奠权虽然尚未类型化
但属逝者亲属特定权益
民间所谓祭奠权虽尚未成为一种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但该权益是有近亲属关系的生者对逝者的哀悼、追思的特定权益,其权益表现形式通常为对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益、悼念权益、墓碑刻名权益等。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对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和善良风俗的传承,其实质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关乎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尊严,符合一般人格权的内涵,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王红系逝者王某儿子,但墓碑上未篆刻王红及其家人的姓名,影响了其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益,同时可能使乡土社会从道德上对其持否定评价。人民法院最终通过调解确定由王云协助王红篆刻姓名,妥善地化解家庭内部矛盾,有助于对逝者近亲属祭奠权益的保护和兄弟姐妹家庭关系的修复,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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