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3种情形下乘客可拒付车费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12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与乘客、车辆与服务设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从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新质生产力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节能减排、优化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提供保障措施,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鼓励出租车经营者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的新能源车辆,应用信息化监控指挥调度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拓展服务功能;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

《办法》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期间应当遵守亮证服务、不在车内吸烟、车辆行驶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等规定;选择最便捷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载有乘客时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主动出具出租车专用发票,不得擅自调整里程计价器;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向乘客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甩客等。

《办法》指出,出租车驾驶员存在“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

《办法》规定,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费用:不使用里程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或里程计价器发生故障继续运营;不出具收费票据;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

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驾驶员若有违反《办法》规定的,由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若有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