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晏瑲、段星伊:就日本核污染水排放,或可诉诸国际法院
4月13日,是日本决定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一周年的日子。日本仍然在坚持推行排污入海计划,阻止日本此举绝非我国能独立完成,有必要借助国际社会的力量,其中一个关键便是证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故更好的策略是先行请求国际法院发表排污行为违法的咨询意见。
第一,如果能成功向国际法院作出咨询意见请求,国际法院大概率会发表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受理的28起咨询案来看,除去一起因超出请求机关职权的案件外,国际法院对其他所有咨询案件全部发表咨询意见,故提请咨询意见的成功率非常高。
第二,咨询意见的请求可以降低我国对举证责任的要求,促进利益相关方合作。请求咨询意见并非诉讼的对抗制,我国并不需要像提起诉讼或仲裁一样承担极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且我国可以通过国际法院同韩国、朝鲜、俄罗斯以及太平洋岛国等利益相关方更好地协同意见、交流信息,共同努力。
第三,咨询意见具有道义约束力,且可以有效支持此后的追责活动。尽管咨询意见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因为国际法院的权威性,若其作出反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咨询意见,此后日本若不停止该计划将承担更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再者,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将有效支持国际诉讼和仲裁,重要观点可被法庭采纳并作为法庭论证的重要依据,从而大大降低此后对日追责的不确定性。
第四,提出咨询意见可以体现我国对国际立法的贡献。请求咨询意见能有效推动国际法体系的完善,并凸显出我国重视规则、致力于推动海洋命运共同利益的大国担当。
当然,向国际法院请求咨询意见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先例缺乏对咨询意见的现实指导作用,故而难以准确预测国际法院对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看法。自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设立以来,涉核问题的先例少之又少。“MOX核工厂案”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裁决结果显示仲裁法庭并没有阻止英国核工厂的运行,只是要求双方进一步交流意见,并采取适当方法防范可能造成的污染。从此先例可以看出,国际司法机构在处理涉核问题上往往保持谨慎态度;先例对国际法院就排污相关问题作出咨询意见的现实指导性也较弱。
其次,我国不能直接向国际法院请求咨询意见,而是需要联合利益相关国共同在联合国相关机构提起咨询意见动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之规定,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仅针对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做出,并不对国家主体开放。从过往经验看,联合国大会是最常见、最有效的渠道,故我国首要选择是通过联合国大会发表动议进而作出请求咨询意见的决议。该过程不仅需要充足准备,也需要得到足够多成员国的支持。
最后,咨询意见不能代替追责,我国依然要为实体追责做好准备。咨询意见本身并非诉讼也非仲裁,无法实现追责。同时我国还需为两种潜在结果做好准备:国际法院没有发表相关咨询意见,以及日本在收到不利咨询意见后依然不停止核污染水排海的实施。因此,我国依然需要做好诉诸国际司法机构主张追责的准备。
为此,笔者建议与日本就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交换意见,这是采取司法救济的必要前置程序。有必要在2023年日本正式启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前尽快与日方交换意见,一方面通过谈判对日方进行施压,另一方面完成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为进一步追责做好准备。此外,我国还可以通过谈判厘清日本核污染水排放的具体计划和真实意图,获取更多有利证据。
第二,建议与韩国、俄罗斯、朝鲜以及太平洋岛国等日本核污染水排放的利益相关方展开密切沟通,为在联合国大会或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提起动议、作出决议做好准备。
第三,建议加紧收集科学证据,争取有利于我国的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有必要加快统计渔业资料、评估渔获物、改进或抓紧监测沿海地区的核相关数据等基本资料,以便进行前后对比和与国外数据的交叉对比,计算出求偿额度,并作为证据提交。借鉴韩国的实践和经验,抓紧出台或修订涉核法规,加大国内放射性物质监测范围与频次,为应对日本排放核污染水提供国内法律依据。(作者分别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渤海研究院院长,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