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欣:流失文物追索获得重大法律支撑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这是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七次修订,也是时隔22年后的第一次大修订,是我国推进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立法成果,是文物保护法治领域一件值得庆贺的大事。

修订通过的《文物保护法》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的重点和亮点颇多,其中,在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中增加一条(即第81条)对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进行规定,尤其值得强调。

自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中期的百余年间,由于战争劫掠、盗掘走私等原因,中国有数千万件珍贵文物流失海外,成为中华文明之殇,中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随着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我国文物追索工作实现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并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极大增强了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

尽管如此,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特别是关于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法律规定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我国运用法治手段追索流失海外文物还存在明显短板。因此,《文物保护法》新增关于跨国文物追索返还的条款,不仅是我国文物保护法治体系的重大进步,也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此次《文物保护法》新增的第81条,其要点及亮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秉持鲜明的多边主义立场。该条开宗明义规定,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这表明本领域的国际合作包括以下两个维度:一是我国“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二是配合相关国家返还外国非法流入我国文物。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文物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繁荣,我国近年来已从原先的纯文物流出国转变为兼具文物流失国与文物流入国双重身份的国家。这一变化要求我国立法不仅要为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提供法律支撑,也为依国际法配合相关国家返还非法流入我国的外国文物提供法律依据。在文物追索返还领域,我国已先后加入一系列多边与双边协定,这些国际条约均要求缔约国既要防止文物的非法流失,也要阻止文物的非法流入和非法交易。因此,《文物保护法》第81条秉持的多边主义立场,不仅是我国提高运用法治手段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重大立法举措,也是作为负责任大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推进国际法治的重要体现。

第二,构建了我国文物追索工作机制。流失文物追索工作涉及面广,在我国文物追索实践中,一般均由国家文物局牵头,会同公安、外交、司法等部门协同推进。同时,具体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有时还可能需要海关、移民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或配合。因此,在总结我国文物追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该条明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是追索非法海外流失文物的主责单位,同时规定其有权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追索工作,从而以法律形式建立起我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工作机制,标志着我国流失文物追索工作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和能力得到历史性提升。

第三,突破了现行时效制度限制。该条规定,“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在当前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框架下,追索流失文物须克服一系列法律障碍。特别是追索历史上流失的文物,面临的法律困难和挑战更多。其中,广泛存在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上的时效制度,构成一项几乎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时效制度不适用于非法流失文物,为破解时效制度形成的法律障碍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我国国内法支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特别是新增关于文物追索返还的条款,既是我国完善文物保护法治体系的历史性成就,也是增强运用法治手段推动文物追索返还的重大立法步骤。相信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会有更多流失海外的国宝早日回到祖国怀抱,中国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也会得到显著提升。(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文物学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