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涉及延迟退休相关保障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发放办法”)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对涉及延迟退休时的相关保障作了明确规定。
“发放办法”共设五个章节、二十四个具体条款。包括总则、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退回和附则。
“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三个条件包括: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发放办法”提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从再次就业之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发放办法”第十一条提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登录互联网经办平台或到申请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经办机构对疑点数据进行核查,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出现办法第十一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但未主动停领的;发现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在本市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已死亡的;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情形。
出现这些情形的,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主动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未主动退回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