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春阳、高阳:美对印第安人种族灭绝是国际法典型案例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下称《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关于种族灭绝问题的最主要国际法文件之一。如果对照《公约》对种族灭绝的定义及其五种情形,可以发现,美国历史上对印第安人的种种非人道行为,都属于标准的种族灭绝政策。

《公约》明确界定“种族灭绝”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包括: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成员在身体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的生命;4.强制施行企图阻止该团体内部生育的措施;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上述五条,只要满足其一,便可被认定为种族灭绝。

首先,美国政府针对印第安人的大规模屠杀符合《公约》关于种族灭绝的第一种情形。据统计,1776年美国独立后,美国政府先后对印第安人及其他土著居民发动了超过1500次袭击,目的是屠杀印第安人并占领他们的土地。美国政府还不断通过法令或领导人讲话鼓动军队及白人对印第安人实施屠杀。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曾指示军方,“必须灭绝印第安人或者将他们驱赶到我们不去的地方。”1814年美国政府颁布法令,规定每上缴一个印第安人的头盖皮,美国政府就奖励50至100美元。在此背景下,美国境内的印第安人数量出现断崖式下降。据统计,1492年欧洲殖民者到来前美国境内有500万印第安人,但到1900年印第安人数量锐减到23.7万。

其次,美国政府针对印第安人的强制迁移政策在身体和精神上给印第安人带来了严重伤害。美国政府1830年推出《印第安人迁移法》,该法迫使约10万印第安人从南部故土迁移至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偏远地区,成千上万的印第安人死在迁移路上。如果印第安人拒绝迁移,等待他们的将是美国政府的军事征讨、暴力迫迁甚至屠杀。即便是生活在美国西部的印第安人,如果他们的土地被美国政府或白人看中,也将遭到被迫迁移。

第三,美国政府的保留地政策是对印第安人生命权和发展权的剥夺,属于《公约》规定的种族灭绝第三种情形。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推出了保留地制度,到19世纪80年代中期将所有印第安人部落都赶入了保留地。1887年,美国政府还推出了臭名昭著的《道斯土地分配法》,该制度废除了印第安人原先的部落土地所有制,导致保留地的土地成为私有土地,最终大部分通过拍卖转入白人之手。此后,印第安人不断被驱赶,最终走向面积更小、土地更贫瘠、生存条件更恶劣的保留地。这种保留地制度让印第安人陷入悲惨的生活境地,丧失了独立发展的能力和前景。

第四,美国政府对印第安妇女实施的强制绝育,明显旨在让印第安人种族灭绝。1907年,美国印第安纳州通过世界上第一部《优生绝育法》,此后美国有31个州出台了类似法律。依照法律,美国地方当局可以对其认为“弱智”或“精神有缺陷”的人进行绝育。结果大批印第安人、黑人沦为受害者。1930年,美国印第安事务局推出了所谓“印第安健康服务”项目,打着保护印第安妇女健康的幌子对印第安妇女实施绝育,部分手术甚至是在印第安妇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超过42%育龄印第安妇女被绝育。对很多小部落而言,这几乎导致整个部落灭绝。截至1976年,大约7万名印第安妇女被强制绝育。这显然不是单纯的健康原因,而是有目的、有计划的种族灭绝。

第五,美国政府的寄宿学校制度意在对印第安人实施文化上的种族灭绝。美国政府针对印第安人推出了“强制同化”政策,重要抓手之一便是寄宿学校。1819年推出《文明开化基金法》后,美国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或资助建立寄宿学校,并强制印第安儿童入学。据统计,美国历史上共建有367所寄宿学校,至1926年,印第安儿童就读寄宿学校的比例高达83%。在寄宿学校中,印第安儿童不仅被严禁讲民族语言、穿民族服装、举办民族文化活动,还饱受饥饿、疾病和虐待之苦,因此死亡率极高。美国历史学家普雷斯顿·麦克布赖德估计,在这类学校可能有多达4万名印第安儿童直接死亡或者死于恶劣的居住环境,实际死亡人数恐怕更高。此后,美国还推出“强迫寄养”政策,即强行将印第安儿童交给白人抚养,以彻底切断其与印第安家庭和部落的联系,全方位抹掉其文化和语言根基。

美国对印第安人的种族灭绝已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学界便用种族灭绝来定义美国对印第安人的政策。对美国政府而言,首先要做的是正式承认自身对印第安人的种族灭绝政策,而不是一味遮掩和否认。这不仅是一个法律和政治问题,也是一个考验人类良知的问题。(作者均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