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管控两用物项,体现中国“不拱火”立场

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引发关注。

所谓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对两用物项进行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作为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条例》公布是综合我国202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与主动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规则、制度、机制体现。

《条例》的颁行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直接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已达成防扩散的基本共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体系推动形成了一系列防扩散决议、法律文件和条约,建立起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

对此,中国积极参与,先后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并以实际行动将条约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标准建立国内管控制度。早在2004年,中国就加入了国际重要核出口控制机制“核供应国集团”,并与“瓦森纳安排”等管控机制保持沟通,在常规武器及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深入交换意见,拟定相关准则、技术附件和清单。可以说,《条例》所规范的两用物项出口制度完全符合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与当前各多边机制所确立的管制惯例和标准保持协调,全面认真地履行了我国的防扩散国际义务,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条例》也推进了中国出口管制领域法治建设。为适应新形势下维护世界和中国自身安全的需要,中国形成了以《出口管制法》为基础和核心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包括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领域专门性的管制条例、办法等,内容较为庞杂。《条例》的颁布整合了既有管控立法,废止、取代了此前存在彼此重叠、模糊的部分规定,这有助于进一步细化实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具体制度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客观来说,由于两用物项牵涉到大量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品类复杂,出口管制可能对一般进出口业务和进出口商有所波及。因此,管制的落地实施应注意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条例》也明确提出,将通过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明确了管制制度、管制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的有效管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

此外,《条例》高度关注发展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关企业、商会、外国政府和驻华机构等提出的近600条意见逐条研究、充分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力求有效管制两用物项出口的同时,打造稳定透明便利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具体措施包括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指南,鼓励引导出口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鼓励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在经营资格、出口管制政策透明度和规范性、许可便利化方面为相关企业提供制度支持等。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频发,恐怖主义威胁仍处高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加剧,国际安全环境不断恶化。两用物项的出口,关系到国际和平,也关系到各国自身的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坚决支持国际防扩散努力,树立正确安全观,追求共同安全。此次《条例》的颁行,为我国进一步落实和平、中立立场提供了法律保证,也向国际社会传达了中国立场和原则。冲突战争没有赢家。中国一再呼吁各方保持理性和克制,中方不会拱火,更不会递刀,中国几十年如一日的防扩散努力就是最真实的写照。(作者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